有个男子把自己的衣服整个脱光了在闹市区赤裸着招摇过市,他双手抱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自己刚写的一本书的书名。据他说他这样的举动到目前为止已经上演了两回,以后还有没有第三次或者更多次,他还没有决定。这件事情在电视上作了一场讨论,当然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热热闹闹吵成一团。事情似乎有点要炒热的迹象。
看了这档电视节目,撇开辩论双方对此事的观点不说,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做出了这样猜测式的判断:这件事情很可能完全是一个精心策划,其终极目标就是炒热这个男人,促销他那本书,然后策划、出版、作者等等按事先预谋的方案瓜分利益,电视台则提前收了节目制作和播出费用。这大概是这件事情的真相还原吧,他们能不能一举成功我不知道也不关心。
我把这件事搬过来也说几点意见。其一,当街裸奔对于公众来说不仅有碍观瞻,而且要我说还有些让人恶心,对未成年人来说就更是一种污染了。其实人是多种多样的,有人想赤裸着走那么一趟,也不能就说他是神经病;但你得分场合,比如在你家,在特定的浴场,在洗澡堂,在赤地千里无人烟的地方……这些地方似乎都没什么不可以。从文化上来说,西方人讲的是罪文化,我们中国人则重视耻文化,前者是用法典约束人们的行为,后者则是以道德来规范大家。大白天当街裸奔这种行为从我们自己的文化这个角度来说,它就是十足的无耻行为。有赞成者说他这种行为一般人做不出来,因此需要勇气,也因此佩服他。而我看他应该首先建立自己的羞耻感,“知耻近乎勇”才对。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就在于“知耻”,如果当街裸奔可以掌声连连的话,我担心有一天会不会有人当街性交!动物就这样嘛。这也是一般人做不出来的,这也需要有勇气,那我们要不要佩服他?也佩服她?!其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这种行为完全是违法行为无疑。我注意到赞成者们强调一个理由,说只要不违法就行,言下是他这种行为并不违法。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当街裸奔时的“壮观景象”,围观是绝对的了,交通拥堵不拥堵说不定;我们也不要把它定性成“传播淫秽”之类,但这算不算“破坏公共秩序”呢?再想想,如果有一天不是他一个人裸奔,而是仿而效之有好几个,那人们正常的生活,城市正常的公共秩序不乱了套了吗?这是百分百的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三,由于政治和文化上的某些原因,国人说假话、言不由衷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思维和表达上的定势或者惯性,一不小心就自觉不自觉地说一通假话来掩盖自己真实的内心,不管是见得人还是见不得人的真实内心,先掩盖起来再说。这个裸奔的人无论怎样辩解,依我看他就是山穷水尽(这一点连他自己都承认,说一度生活难以为继),挖空心思靠这种出格的行为抓眼球看看能不能挣点糊口的钞票而已。这情况换成要是我,我干脆和盘托出得了:脱了裤子不容易,各位大叔大婶什么的,你们就行行好去买本我的书吧!如此这般指不定还能引来一片同情,因为起码你是诚实的。还引起我注意的是,他女朋友也出现在电视上,并且说自己也帮他出了一点钱来支持他,看来她也认为男朋友如此做是够伟大的了。其实这女人同样不够诚实,从她有些尴尬的面部表情看,她的微妙心理大概是:抱着一颗忐忑的心、怀着一线不确定的希望迫切等待着他“成功”的那一刻,然后加入到利益的瓜分队伍当中。至于嫁不嫁他恐怕此番壮举成不成功是因素之一了。
玩味时下的社会百态,我在想,中国的社会现在是不是有些浮躁、扭曲,“味道”不好极了呢?你看,为了金钱,有些人几乎什么招数都使出来了,那些女明星脱了裤子弄出些所谓的写真集已经算不了什么了,这老几现在即使生殖器拿出来展览也在所不惜了!由此我自然就想到“哀其不幸,怒气不争”这句话来。前些时候出现过以在网络上公布自己的性爱日记来出名的,也出现过在网上卖弄自己并不美丽更谈不上性感的身躯来博得公众视线的,更有什么用下身写作的所谓美女作家,她们动不动就说出一些类似“气得我下面都湿了”这样的为了挑逗而挑逗的语言,说到底都是为了出名,为了金钱。凡此种种,一言以蔽之得了:无聊、无耻、无奈,可悲、可怜、可耻!写道这里,我也像美女作家一样气得都“……”!
--网摘--